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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7日衛部醫字第1111666528號函
持有國外學歷畢業證書之學員,對於國外初級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採認,由我國駐外使館採認,而對於國外大學、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採認,則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規定辦理,又鑒於國外使用語言之多元性,畢業證書經我國駐外使館採認後
,需翻譯為中文,由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公證人公證後,再交由各級別救護技術員訓練機關(構)或認定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(請按這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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