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加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持國外學歷採認與公證
※認證方式請至外交部全球資訊網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-文件證明」專區查看申請方式。
衛生福利部外國學歷認證規定說明如下:
一、國、高中學歷(初級或高級中等學校)
(一)認證單位:直接由我國駐外使領館(外館)進行驗證採認。
二、大專院校以上學歷(大學、專科以上學校)
(一)認證單位:依照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進行審認。
三、中文翻譯與地方法院公證
(一)由於外國畢業證書使用的語言多元,為確保辦訓單位查核之正確性,所有外國畢業證書皆須符合以下「中文化」程序:
1. 外館驗證:畢業證書正本須先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完成國外文件驗證。
2. 翻譯中文:驗證後的畢業證書必須完整翻譯為中文。
3. 法院公證:中文譯本須經由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,確認譯本與原文相符。
4. 最後審查:完成上述「外館認證 + 中文翻譯 + 法院公證」後,方可提交給本會審查參訓資格。
四、辦理重要提醒
(一)僅限畢業證書:無法使用學生證、在學證明、成績單或修/肄業證明書替代畢業證書。
(二)提前辦理驗證:因認證文件需耗時,請於開課前完成驗證。
(三)證書驗證流程: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的「文件證明」專區查看。